发布时间:2025-01-19 22:28:47
他项权,作为中国特有的概念,泛指在土地、房屋、森林(林木)、交通运输工具等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外,由法律规定、合同或其他合法行为设定,并且需依法登记的权利。
当前,中国他项权利登记制度尚不完善,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涉及土地和房屋。土地他项权利,指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权利,包括但不限于地役权、地上权、空中权、地下权、土地租赁权、土地借用权、耕作权、土地抵押权等。这些权利在特定条件下赋予使用者在土地上的权利,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。
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,土地他项权利的种类有限,但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推进,已逐步衍生出多种他项权利。其中,抵押权、租赁权、地役权、耕作权、借用权和空中权与地下权等,构成了土地他项权利的主要类型。
抵押权允许经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,抵押权人在土地登记机关确认后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。抵押权在终止时即告消灭。若抵押人破产,抵押权人可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转让的收益获得补偿。
租赁权允许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,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有权使用土地,这一权利经土地登记可保护承租人的合法使用权益。
地役权指相邻用地的通行、排水等权利,是中国《民法通则》规定的相邻关系的一种形式,无需再作为土地他项权利予以确认,但进行权利登记有助于保护各方土地权益。
耕作权允许在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,不干扰土地使用人的使用权。此权利通常长期依附于土地使用权,取消时需给予耕作权人适当补偿。
借用权是指通过借用协议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,常见于中国特殊历史条件下。此权利形式通常基于简单协议,且可能包含期限限制等条款,通过补签协议增加限制条件,有助于保持土地使用的稳定性。
空中权与地下权针对地表土地使用权而言,包括桥梁、渡槽、架空电线、空中楼阁等空中权利,以及地下隧道、地下商场等地下权利。空中与地下权利的成立需以地表土地使用权确定且与空中、地下权利主体不一致为条件,这些权利可独立转让、抵押和出租。
房屋他项权利包括典权、租赁权、典质权、继续权等。典权允许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典当给他人以获得利益,典质权是在不转移所有权的条件下,将标的物置于他人控制之下以担保的形式,租赁权允许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租赁给他人,典质权和租赁权均需遵守特定合同条款。